收藏网站 设为首页 |

合肥侵害商业秘密罪律师

法律咨询热线:15665649704
您当前位置: 首页 律师文集 侵害商业秘密罪
网站介绍

王超禹-合肥侵害商业秘密罪律师照片展示

  • 姓名:

    王超禹律师

  • 律所:

    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

  • 执业证:

    13415202110353156

  • 电话:

    15665649704

  • 地址:

    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西路辰龙欢乐颂18楼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

律师文集

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黑龙江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标准是多少

发布时间:2023年01月20日 来源:合肥侵害商业秘密罪律师 浏览:266
[导读]:   王超禹律师,合肥侵害商业秘密罪律师,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,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。诚实信用,勤勉敬业,以“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”为服务宗旨。办案认真负责,精益求精,业务功底扎实,语言表达流畅、思维敏捷,具有良好的沟

  王超禹律师合肥侵害商业秘密罪律师,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,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。诚实信用,勤勉敬业,以“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”为服务宗旨。办案认真负责,精益求精,业务功底扎实,语言表达流畅、思维敏捷,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。受人之托、忠人之事、不畏艰险、奋力拼争,愿尽自己的所能,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。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,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!

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

  盗窃的公私财物,既包括有形的货币、金银首饰等财物,也包括电力、煤气、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。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,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;对确有追究刑事必要的,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。

  被盗物品的价格,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。对于不能确定的,应当区别情况,根据作案当时、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,并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的核价方法,以人民币分别计算。

黑龙江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标准是多少

  1、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《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》对立案标准的规定: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,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,均应受理、登记并认真查处。

  2、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,立为刑事案件;

  3、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,扒窃的,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,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,均立为刑事案件;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,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,也立为刑事案件;

  4、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,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,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。

  5、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,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,立为重大案件;

  6、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,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,立为特大案件。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,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。

首    页 - 关于我们 - 专长领域 - 律师文集 - 相册影集 - 法律咨询 - 联系方式 - 案件委托 - 网站地图 -
Copyright ©2008-2023

合肥侵害商业秘密罪律师

版权所有